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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雀友系列维权案:诉个体经营者胡某,二审依法改判

2023-10-30

辉知队代理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提起胡某(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侵害商标权诉讼,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

案件经过

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是第1110578号注册商标、第4100197号注册商标、第4519890号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且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28类。其中,第1110578号注册商标为第28类中的麻将;第4100197号注册商标及4519890号注册商标为第28类中的麻将桌(机),游戏机,锻炼身体器械,电椅,玩具,骰子,骰子怀,麻将牌,棋(游戏)等。2010年10月8日,第1110578号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17年3月1日,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松冈机电公司签订《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及授权书》,授权松冈机电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行为依法向司法机关起诉并领取赔偿款。

2016年2月3日,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胡晓伟的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并制作笔录一份,载明查到标注有“上海雀友”字样的半成品麻将机一台。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认定该麻将机构成商标侵权。

2017年3月14日,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再次对胡晓伟经营的麻将机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标注“上海雀友”字样的麻将机三台。后该局依法对麻将机的来源进行了调查,并与主张麻将机的送修人胡晓东、胡立山和田新维分别进行谈话,并制作了谈话笔录。胡晓东等三人均认可被查处的涉案三台麻将机分别系其三人委托胡晓伟修理。后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三台麻将机返还给胡晓伟,且未认定胡晓伟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未对胡晓伟作出行政处罚。胡晓伟一审当庭提供了发还麻将机的照片,以证明涉案三台麻将机均为客户送修的旧机器,松冈机电公司否认照片中的麻将机为市场监管部门发还的麻将机。

一审说法

一审法院认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授权松冈机电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行为依法向司法机关起诉并领取赔偿款。故松冈机电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对相关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出诉讼并要求被控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松冈机电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胡晓伟实施销售三台侵权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麻将机行为。理由如下:1.从本案当事人提供的照片来看,三台麻将机上确实标注有“上海雀友”字样,但从照片中的实物情况、工商部门负责该案执法人员的陈述来看,两台麻将机为旧机器,一台麻将机为较新的机器,故不排除该三台机器均为他人放在胡晓伟处维修的机器;2.从胡晓东、胡立山等人在工商部门查处中形成的询问笔录及胡晓东、胡立山的出庭证言来看,该三台机器均为其放在胡晓伟处进行维修的旧机器;3.虽然胡晓伟的经营范围不包括麻将机维修,但从松冈机电公司提供的录音证据来看,胡晓伟一直在从事麻将机的维修活动;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其调查形成的材料没有认定胡晓伟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而是发还了扣押的麻将机。综合以上意见,松冈机电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胡晓伟实施了销售三台麻将机的行为。

松冈机电公司还主张胡晓伟在2016年2月3日也销售了一台侵犯其注册商标权的麻将机,但其在诉讼过程中仅提供了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未能进一步提供其他证据供判断该麻将机是否为胡晓伟用于销售以及该麻将机的具体情况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且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也没有认定胡晓伟存在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故松冈机电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胡晓伟在2016年2月3日实施了侵犯松冈机电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综上,松冈机电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胡晓伟实施了侵犯其“上海雀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松冈机电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24元,由松冈机电公司负担。

二审观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胡晓伟是否销售了被控侵权麻将机。

胡晓伟辩称,被控侵权的三台麻将机系胡晓东、胡立山、田新维放在店里让自己维修而非销售的。对此,法院认为:

首先,从胡晓东、胡立山的证言来看,其证言有悖于常理,且前后矛盾。一审阶段,胡晓东第一次庭审出庭作证时称,自己的这台麻将机是杭州的一个朋友送的,当时就坏了,自己也不清楚是什么毛病,用大巴车从浙江带过来直接送到胡晓伟店,直至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他谈话时才见到该麻将机,但对于大巴车的车牌号,胡晓东表示记不清了,也没有运输单据和大巴车的电话。对于麻将机究竟有什么毛病,胡晓东在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时称缺零件,在第二次庭审时称是不能洗牌了。胡立山第一次庭审出庭作证时称,自己的这台麻将机是朋友送的,但从三台麻将机的照片中却无法辩认哪一台是自己的,也不清楚自己的麻将机存在什么毛病。胡立山对于自己的麻将机面板的颜色,在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时称是蓝色的,第一次庭审时称不记得了,第二次庭审时称是绿色的。

其次,胡立山陈述的送修时间与胡晓伟陈述的送修时间明显不一致。胡晓伟一审庭审称:“胡晓东本身不是专业维修的,麻将机大概是春节后阳历二月份送到我店里,胡晓东先送来,田新伟最后一个送过来”。从胡晓伟的陈述中可以看出,胡立山的麻将机是春节后送修的;一审庭审中,胡立山称是春节前送去的,两者的陈述明显存在矛盾。

再次,从松冈机电公司二审提供的录音光盘来看,胡晓伟称维修麻将机都是上门维修,不需要把麻将机送至胡晓伟的店里。

综合上述情况,加之胡晓东、胡立山系胡晓伟的堂兄弟,与胡晓伟具有利害关系,二审法院对胡晓东、胡立山证言的客观真实性不予确认。另外,田新维在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询问笔录中称自己将麻将机送至胡晓伟店维修的,但田新维并未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故在未进一步举证的情况下,仅凭田新维在询问笔录中的陈述,不足以证明其将麻将机送至胡晓伟店里维修的事实。综上,胡晓伟关于被控侵权的麻将机并非其销售的抗辩缺乏相应证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被控侵权麻将机标有“上海雀友”,与松冈机电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相同,两者构成近似。胡晓伟未经涉案商标权人许可销售带有被控侵权标识的麻将机,其行为侵害了松冈机电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松冈机电公司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被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具体利益,亦未提供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其主张适用法定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予以准许。二审法院根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店面的经营时间和规模、所在地域的经济发展情况及松冈机电公司为维权支出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额为18000元。至于松冈机电公司要求销毁库存的主张,鉴于松冈机电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胡晓伟处库存有被控侵权标识的麻将机,故二审法院对松冈机电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松冈机电公司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部分上诉请求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3民初84号民事判决;

二、胡晓伟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第1110578号注册商标、第4100197号注册商标、第451989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三、胡晓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8000元;

四、驳回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马律师
马律师